(2017)陕0822民初2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与被告高某、张某、刘某、高某霞、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高某,张某,刘某,高某霞,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255号之一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住所地:府谷县三道沟镇。负责人陈某某,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高某。被告张某。被告刘某。被告高某霞。被告高某。被告李某。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与被告高某、张某、刘某、高某霞、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而未预交,且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贺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