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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6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郝巧霞与郝晓朋、王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巧霞,郝晓朋,王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372号之一申请人:郝巧霞,女。被申请人:郝晓朋,男。被申请人:王卓,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郝巧霞与被申请人郝晓朋、王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郝巧霞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郝晓明、王卓共同共有的位于陕西省咸阳市世纪西路先河国际社区的房屋一套(预售证号:2009032)。担保人郝碧莲、张健自愿提供其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西关路东邮电家属楼1幢102号(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567**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法应当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郝晓朋、王卓共同共有的位于陕西省咸阳市世纪西路先河国际社区(预售证号:2009032)房屋一套。二、依法查封担保人郝碧莲、张健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西关路东邮电家属楼1幢102号(产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567**号)房屋一套。三、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郝巧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