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4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明吉、李文艳与任中、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吉,李文艳,任中,王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1135号原告:王明吉,男,生于1959年5月26日,汉族,住西乡县。原告:李文艳,女,生于1960年12月6日,汉族,住西乡县。被告:任中,男,生于1956年3月18日,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现住西乡县。被告:王丽萍,女,生于1961年10月15日,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现住西乡县。原告王明吉、李文艳与被告任中、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明吉、李文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明吉、李文艳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蒙朝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