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异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秀梅与申请执行人王惠玲、被执行人魏宝军、魏一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梅,王惠玲,魏宝军,魏一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异1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秀梅,女。申请执行人:王惠玲,女。委托代理人:吴怡,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宝军,男。被执行人:魏一诺,男。本院在审理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秀梅与申请执行人王惠玲、被执行人魏宝军、魏一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秀梅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秀梅放弃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秀梅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陈五洋审判员 沈 立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淑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