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4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光红与何东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红,何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张光红,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何东,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张光红与何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光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