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孙世英与徐怀友、江琼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琼,徐怀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孙世英,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江琼,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徐怀友,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孙世英与江琼、徐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渝023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江琼、徐怀友未履行义务,孙世英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江琼、徐怀友共同偿还借款87902.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江琼、徐怀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琼、徐怀友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四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江琼、徐怀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琼、徐怀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现被执行人江琼、徐怀友尚欠申请执行人孙世英借款本金87902.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江琼、徐怀友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世英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江琼、徐怀友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孙世英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孙世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长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