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牛毕忠与刘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毕忠,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333号申请执行人牛毕忠,男,1957年6月1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被执行人刘凯,男,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牛毕忠与刘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晋0525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刘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牛毕忠工资7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凯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牛毕忠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凯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现在住址。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刘凯尚未履行的720元工资欠款、50元申请执行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3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