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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宜章京鹏物流有限公司、彭云海等与黄国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章京鹏物流有限公司,彭云海,黄国平,黄伯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宜章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2民初520号原告:宜章京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北路(交警一中队对面)。法定代表人:吴广节,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彭云海,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湖南省人,住湖南省宜章县。委托代理人:王华,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亚青,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国平,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黄伯旺,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宜章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北路28-2号1楼、2楼。负责人:蒋勋,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北路1-2号。负责人:李振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腾必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京鹏物流有限公司、彭云海诉被告黄国平、黄伯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宜章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章京鹏物流有限公司、彭云海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国平、黄伯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宜章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充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章京鹏物流有限公司、彭云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00.3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850.16元,由原告宜章京鹏物流有限公司、彭云海负担。审判员  冯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匡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