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奎与史代斌、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奎,史代斌,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387号原告:黄奎,男,199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少华,湖北省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代斌,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东,竹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号平安国际金融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庄有才,公司总经理。原告黄奎与被告史代斌、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黄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黄奎负担。审判员 佘云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