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学江与孙雪丽、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江,孙雪丽,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849号原告:王学江,男,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孙雪丽,女,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张东,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王学江诉被告孙雪丽、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学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学江负担。审判员 刘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钰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