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7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瑞刚、宁晋县河渠镇白候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刚,宁晋县河渠镇白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7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瑞刚,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晋县河渠镇白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晋县河渠镇白候村村民委员会幸福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刘须乐,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刚与被执行人宁晋县河渠镇白候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李瑞刚与被执行人宁晋县河渠镇白候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瑞刚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执字第4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子永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