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峰开与李秋平、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开,李秋平,郭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145号原告王峰开,男,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李秋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郭丽华,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李秋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开与被告李秋平、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峰开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秋平、郭丽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峰开撤回对被告李秋平、郭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峰开负担。审判员 边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