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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峰开与李秋平、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开,李秋平,郭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145号原告王峰开,男,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李秋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郭丽华,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李秋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开与被告李秋平、郭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峰开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秋平、郭丽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峰开撤回对被告李秋平、郭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峰开负担。审判员  边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