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姗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刑初355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姗,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中铁二十局职工。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仓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刘姗与靳晓博为吸食毒品,驾驶车辆从西安一男子(身份不详)处购买了毒品冰毒。在返回渭南途中,靳晓博购买了吸毒工具吸管和矿泉水瓶。同年3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姗与靳晓博一起到被告人刘姗家中,用矿泉水瓶制作吸毒使用的冰壶,采取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冰毒。9时许,张旭与靳晓博经电话联系后携带毒品冰毒到被告人刘姗家中,三人轮流吸食毒品。同日11时许,靳晓博因上班离开被告人刘姗家。2017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刘姗又电话联系靳晓博到其家来,并携带食物。17时许,靳晓博又来到被告人刘姗家中,三人又轮流吸食毒品。至22日8时许,靳晓博因上班再次离开被告人刘姗家。2017年3月22日16时许,靳晓博携带毒品冰毒再次来到被告人刘姗家中,三人轮流吸毒至23日凌晨1时许,靳晓博因有事离开刘姗家。14时许,刘姗与张旭在刘姗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姗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常年在外工作,就这一次让张旭、靳晓博到其家中吸毒。靳晓博因为上班出出进进几次,不应认定为多次。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姗的多次供述、吸毒人员靳晓博、张旭的讯问笔录、公安机关的案件来源、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检测结论书、扣押清单、通信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姗多次为吸毒人员靳晓博、张旭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刘珊提出被告人靳晓博因上班出出进进几次,不应认定为多次。经查,在3月21日至3月22日期间,吸毒人员靳晓博曾多次离开刘珊家中,之后又回到被告人刘珊家中,并购买毒品参与多次吸毒,被告人刘珊所述显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刘姗在侦审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左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