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柴秉俊与王云贵、石建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秉俊,王云贵,石建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805号原告:柴秉俊,男,汉族。被告:王云贵,男,汉族。被告:石建录,男,汉族。原告柴秉俊与被告王云贵、石建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柴秉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利息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王云贵负担。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011年经石建录介绍,被告王云贵向原告借款45000元,石建录作了担保。后经催要于2015年4月给付了800元,此后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本院认定事实:2011年12月16日经被告石建录介绍,被告王云贵向原告柴秉俊借款45000元。被告王云贵写了借条,介绍人石建录作了担保人,二人在借条上签字并盖章。后来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于2015年4月给付8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王云贵自愿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利息5800元(除已给付的800元,实际给付利息5000元)。从2017年8月开始陆续给付,至2017年12月底最少给付20000元,2018年6月底前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柴秉俊承担63元,被告王云贵承担4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确认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仲祥代理审判员 雍锦宏人民陪审员 汪应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