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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甬海民初字第5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文婷与上海长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婷,上海长海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甬海民初字第5858号原告:陆文婷,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身份证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长海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2509782-1,住所地:上海市长海路174号。法定代表人:张从昕,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学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文婷与被告上海长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文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海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佳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