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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4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徐艳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4刑初8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艳霞,绰号“燕子”,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汉川市。2017年3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艳霞犯诈骗罪,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8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冲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徐艳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2月,魏飞(已判刑)组织其亲友陈某、魏勤容、程义访(已判刑)、邱波勇(已判刑)及张贵明、周勇刚、欧阳、魏力(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徐艳霞在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广场北区6栋1单元10楼1001号出租房内,印制“北京雅泰、北京虹威、东莞金捷”公司的刮刮卡片,丢弃在全国各地城镇,通过电话实施诈骗活动。其中魏某1负责组织实施,程某访、邱某、张某2等人负责在全国各地扔刮刮卡,陈某负责购买电话及电话卡,印制刮刮卡后通过快递发往全国各地给扔卡片的人,徐艳霞、魏琴容、陈某、魏某1、欧某分别扮演公司接线员、经理、会计和银行工作人员,欺骗被害人将中奖刮刮卡交纳的“公证费、保证金”汇入由魏某1掌控的银行账户上,由魏某1分配诈骗所得赃款。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4月24日,被害人李某1在贵州省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府后街草墩屋旁的楼梯上捡拾到魏某1、徐艳霞等人成立的犯罪团伙所扔的印有“北京雅泰”公司的四张刮刮卡片,李某1刮开四张卡片,发现其中一张中了二等奖,奖金人民币280000元。李某1按卡片上的联系方式拨打魏某1、陈某、魏某2容、徐艳霞等人电话,魏某1等人以中奖需支付保证金、公证费等虚假事实,诱骗李某1向魏某1所掌控的户名为“张某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人民币共计50800元。2016年4月26日,被害人李某2在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凌某门沟路边捡拾到魏某1、徐艳霞等人成立的犯罪团伙所扔的四张刮刮卡片,李某1刮开四张卡片,发现其中一张中了二等奖,奖金人民币280000元。李某1按卡片上的要求拨打魏某1等人电话,魏某1等人以中奖需支付保证金、公证费等虚假事实,诱骗李某1向魏某1所掌控的户名为“张某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人民币共计50800元。2016年4月25日,被害人冶有得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捡拾到魏某1、徐艳霞等人成立的犯罪团伙所扔的印有“北京雅泰”公司的四张刮刮卡片,冶有得刮开四张卡片,发现其中一张中了二等奖,奖金人民币280000元。冶有得按卡片上的要求拨打魏某1等人电话,魏某1等人以中奖需支付保证金等虚假事实,诱骗冶有得向魏某1所掌控的户名为“张某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人民币共计2800元。2016年4月16日,梁某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火车站捡拾到魏某1、徐艳霞等人成立的犯罪团伙所扔的印有“东莞金捷”公司的四张刮刮卡片,梁某刮开四张卡片,发现其中一张中了二等奖,奖金人民币280000元。梁某拨打魏某1等人电话,被告知要先交保证金人民币2800元和个人所得税人民币56000元,梁某发现是诈骗后没有与魏某1等人联系。2016年4月的一天,仁增多吉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青年路捡拾到魏某1、徐艳霞等人成立的犯罪团伙所扔的四张刮刮卡片,仁增多吉刮开四张卡片,发现其中一张中了二等奖,奖金人民币280000元。仁增多吉拨打魏某1等人电话,发现是诈骗后没有与魏某1等人联系。2016年3月的一天,达瓦曲珍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区一公交站捡拾到魏某1、徐艳霞等人成立的犯罪团伙所扔的四张刮刮卡片,达瓦曲珍刮开四张卡片,发现其中一张中了二等奖,奖金人民币280000元。达瓦曲珍拨打魏某1犯罪团伙的电话,被告知要先交保证金人民币2800元和个人所得税人民币56000元,发现是诈骗后没有与魏某1等人联系。2016年4月的一天,田某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区防疫站附近捡拾到魏某1、徐艳霞等人成立的犯罪团伙所扔的四张刮刮卡片,田某刮开四张卡片,发现其中一张中了二等奖,奖金人民币280000元。田某拨打魏某1犯罪团伙的电话,被告知要先交保证金人民币2800元和个人所得税人民币56000元,发现是诈骗后没有与魏某1等人联系。案发后,被告人徐艳霞于2017年3月24日主动到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案被告人魏某1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李某1、李某2分别被骗取的赃款各50800元,李某1、李某2对魏某1、徐艳霞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由本院当庭认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徐艳霞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临时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二份、被告人徐艳霞的户籍证明;证人梁某、仁增多吉、达瓦曲珍、田某、叶某、闵某、肖某、张某1、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李某2、冶有得的陈述;被告人徐艳霞及同案人魏某1、程某访、邱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艳霞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艳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艳霞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徐艳霞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艳霞受魏某1指使参与诈骗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徐艳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被告人许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另案被告人魏某1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徐艳霞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可对被告人徐艳霞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艳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齐礼审 判 员  邓丽娟人民陪审员  安喜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茂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