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0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东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东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0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淄博东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鲁泰西路。法定代表人:蔡双勇,经理。被执行人: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夏庄社区。法定代表人:于新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东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