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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范晓华与洛阳隆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华,洛阳隆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637号原告:范晓华,女,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斌(系范晓华之夫),男,汉族,1983年6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被告:洛阳隆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与九都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晓龙,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范晓华与被告洛阳隆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立案。范晓华于同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洛阳隆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范晓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范晓华负担。审判员  殷春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