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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孟祥平、李翠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平,李翠平,张某,孟卓,孟霏,孟德骁,罗廷江,张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平,男,汉族,1952年9月19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李翠平,女,汉族,1951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孟卓,女,汉族,1997年3月7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孟霏,女,汉族,2004年6月19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孟德骁,男,汉族,2009年1月5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罗廷江,男,汉族,1983年8月1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张宏明,男,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祥平等六人与被执行人罗廷江、张宏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等六人与二被执行人罗廷江、张宏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50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