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坤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坤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伟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崔某甲,曲某某,王某某,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舰,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坤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士伟,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伟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来阳,经理。被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崔某甲。被执行人:曲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崔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坤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伟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崔某甲、曲某某、王某某、崔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营市坤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伟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崔某甲、曲某某、王某某、崔某乙未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的支付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146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及逾期利息等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托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九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查明秦某某名下有一辆汽车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本院对上述两辆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进行了续行查封,但均未实际扣押该两辆汽车。本院于2016年10月份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秦某某、王某某共有的房产一处,系轮候查封;查封了曲某某在住宅一处,预查封被执行人崔某某房产一处,申请执行人均未申请处置。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贾某某银行存款396407.16元,扣划被执行人东营市坤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357.47元。未再发现九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九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九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53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盖世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