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2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陈鸿、周圣雄与陈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陈鸿,周圣雄,陈霖,游XX,刘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21775号原告:周陈鸿,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周圣雄,男,199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陈鸿。两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上海申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霖,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游XX,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号。第三人:刘燕,女,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长安路***号。原告周陈鸿、周圣雄与被告陈霖以及第三人游XX、刘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陈鸿、周圣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周陈鸿、周圣雄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张 利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金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