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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郑军平与凤翔县陈村镇槐中村村民委员会、凤翔县恒隆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军平,凤翔县陈村镇槐中村村民委员会,凤翔县恒隆花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郑军平,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凤翔县陈村镇槐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欧成良,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凤翔县恒隆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涛,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军平与凤翔县陈村镇槐中村村民委员会、凤翔县恒隆花炮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50679.58元,案件受理费6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凤翔县恒隆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5000元,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