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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定与张克新、张吉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定,张克新,张吉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民初1042号原告张定,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刘廷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克新,男,成年,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张吉明,男,成年,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原告张定与被告张克新、张吉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定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克新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房屋、凉台、西院墙修建费用10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张克新系东西邻居,被告张克新居住的是被告张吉明的房子。2016年2月21日,我发现被告家院内的自来水长时间漏水,水流流入我家房屋地下,导致我家正房、西房房屋地基下沉、主体墙体多处开裂,成为危房,院落塌陷,需要全部修建才能居住。经与被告协商不能就房屋修理事宜达成一致赔偿意见,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被告张克新未提交书面答辩。被告张吉明辩称,原告说的房子在我名下并没有证据证明,我岁数大了,张克新愿意怎么办,就怎么办。是张克新家水管跑水了,我找原告的儿子去修的。合理评估、合理赔偿是正确的。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克明系被告张克新父亲。2008年7月1日原告张定受让取得现居住的房屋,与被告张克新是东西邻居。被告张克新长期不在家居住。2016年2月21日,原告发现被告张克新家自来水水垡被冻坏致使自来水流入原告张定家房屋地下,导致原告家房屋地基下沉、主体墙体多处开裂,院落塌陷。原告就房屋损失价值向法院申请评估鉴定,法院委托河北恒裕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房屋损失总价值为67398元。产生评估费用3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张克新居住的是被告张克明的房子,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居民户口本、张定与孙栓纪的协议书、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视频资料一份、村委会证明一份、河北恒裕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费用发票一张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被告张克新长期不在家中居住,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疏于管理,造成其自来水阀被冻坏,自来水流入原告房屋地基下,致使原告房屋受损,对此损失被告张克新应予赔偿。原告诉请被告张吉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连带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定房屋损失价值67398元及评估费用3000元,合计7039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被告张克新负担687元,原告张定负担3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建     东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