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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方利明、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利明,方明,吴康娇,南通市达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利明,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明,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康娇,女,194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原审被告:南通市达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高明镇人民路6号。法定代表人:方明,执行董事。上诉人方利明、方明因与被上诉人吴康娇、原审被告南通市达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利明、方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利明、方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吴 谦审 判 员 汤坚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巧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