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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3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东,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沧州市运河区,个体。2016年3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东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吉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1的委托代理人陈某2,被告人刘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底,被告人刘东在沧州演出时认识酷爱唱歌的陈某1,后二人相互加入微信进行聊天。2015年9月,被告人刘东想着自己开办工作室,因无钱开办,遂想着向陈某1骗钱开办工作室。2015年11月初,被告人刘东利用微信联系陈某1,谎称可以联系上海灿星文化传播影视公司,让其签约灿星公司成为歌手须交37000元签约费为由,向陈某1骗取现金37000元。后被告人刘东又以认识上海灿星影视公司主任可以让陈某1签约影视公司并预定角色为由,分别骗取陈某18000元和9900元。2016年1月份,被告人刘东以签约蜗牛文化传播公司为由,向陈某1骗取现金12000元;随后又以让其签约沧州市鸿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由,骗取现金2000元。2016年1月份底,被告人刘东又以让陈某1参加河北省春晚比赛为由,分两次向陈某1骗取现金6000元。为此,指控被告人刘东犯诈骗罪,并当庭列举相关证据。被告人刘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与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案发后,被告人刘东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陈某1,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东的供述,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截图,被害人陈某1辨认被告人刘东,被告人刘东给陈某1打的借条,谅解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刘东的户籍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74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东系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东自愿认罪,诈骗财物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    化    长人民陪审员 尚晓静人民陪审员张秀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