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7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宝青、臧金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青,臧金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41—2号申请执行人:杨宝青,女,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臧金果,男,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青与被执行人臧金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7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执行员 张炳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