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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兴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兴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天文圣兴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造纸一厂,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苏州恒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双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财保49号申请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号院办公楼一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6001732E。法定代表人:高长贺,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兴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路东30号116室。法定代表人:赵明亮。被申请人:北京天文圣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820号。法定代表人:杨红军。被申请人:北京造纸一厂,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香河园1号。法定代表人:刘明。被申请人: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西门里街。法定代表人:许仕清。被申请人:苏州恒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道安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恩妹。被申请人:南京双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南路33号1幢2单元2601室。法定代表人:李青。申请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天文圣兴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黄州支行签发的票号为40XXX1/29XXX8、出票人为黄冈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长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黄州支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万元(¥7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19日的“银��承兑汇票”的解付资金7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文圣兴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的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黄州支行签发的票号为40XXX1/29XXX8、出票人为黄冈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长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黄州支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万元(¥7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解付资金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曼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