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9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国旭军与被申请人蔡全文、颜萍萍、蔡安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旭军,蔡全文,颜萍萍,蔡安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938-1号申请人:国旭军,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蔡全文,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颜萍萍,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蔡安纲,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国旭军与被申请人蔡全文、颜萍萍、蔡安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国旭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蔡安纲所有的位于��州市夏邱镇刁哥村南蔡安纲石材厂内的合叉叉车CPC3.5型叉车1台(保全标的额2万元)、石材大锯1台(保全标的额1万元)、红外线切机1台(保全标的额3万元),冻结被申请人蔡全文的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颜萍萍的银行账户存款4万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24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国旭军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蔡安纲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夏邱镇刁哥村南蔡安纲石材厂内的合叉叉车CPC3.5型叉车1台(保全标的额2万元)、石材大锯1台(保全标的额1万元)、红外线切机1台(保全标的额3万元)。查封��间,不准变卖、隐藏、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出租,由被申请人蔡安纲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申请人蔡全文的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颜萍萍的银行账户存款4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国旭军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