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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商丘市华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广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华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广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2543号原告商丘市华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南路西侧点式楼北楼4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071350892G。法定代表人刘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611390084。被告张广峰,男,1977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商丘市华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广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市华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广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54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30日,原告与民权县迁禧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居住的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是该小区全体业主,业主每年按照房屋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费。被告系该小区业主,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缴纳。被告未答辩。本院认为,2014年6月30日原告与民权县迁禧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该合同对民权县迁禧新城小区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向原告缴纳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缴纳物业费254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广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商丘市华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54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