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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彭思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彭思毛,邓勤华,陈小苟,吉水县安顺汽车化工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县城龙华中大道5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86211567XT。负责人:刘秋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卫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法律服务部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思毛,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林(系彭思毛胞弟),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江西省新干县思源实验学校教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勤华,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干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苟,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水县安顺汽车化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水县八都镇105国道南大道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79280089X9。法定代表人:庞武生,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思毛、邓勤华、陈小苟、吉水县安顺汽车化工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4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彭思毛、邓勤华出具承诺书同意在新干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4民初84号民事判决基础上核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赔偿金额10000元以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54.1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遂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08.3元,减半收取2954.15元,由彭思毛、邓勤华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良华审判员  陈治美审判员  彭 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