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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增民、周伟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增民,周伟涛,张双双,张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609号申请人:周增民,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周伟涛,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张双双,女,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张小勇,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申请人周增民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伟涛、张双双、张小勇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伟涛、张双双、张小勇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许晓莉位于新密市溱水路瑞祥花园小区21号楼3单元7层西户(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垚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