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韩与王碧卿、王帮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韩,王碧卿,王帮海,牟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恩施联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120号原告张韩,男,汉族,生于2000年2月15日,湖北省利川市人,学生,住利川市,法定代理人郭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15日,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张韩之母。被告王碧卿,男,汉族,生于2002年7月2日,湖北省利川市人,学生,住利川市,被告王帮海,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5日,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系王碧卿之父。被告牟彦,男,土家族,生于1971年1月16日,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地址:利川市腾龙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杨再荣。被告恩施联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腾龙大道37号。法定代表人王赵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张韩诉被告王碧卿、王帮海、牟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和恩施联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韩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韩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韩承担。审判员 周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