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有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有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刑初42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有军,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公民身份号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有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大鹏、被告人何有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何有军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雅马哈”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兴华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华道与津港公路交口以西30米处,逆行驶入对向车道与齐家兴驾驶的牌照号为津B×××××号“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告人何有军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何有军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告人何有军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7.9mg/100mL;被告人何有军的损伤程度不构成重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有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齐家兴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有军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有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何有军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强制措施凭证、证人证言、报警受理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前科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情况说明、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文某审查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认定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有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有军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有军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有军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有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宁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