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玉杰与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杰,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050号原告:王玉杰,女,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赵立明,吉林市龙潭区汉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梦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杰诉被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杰于2017年8月11日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杰自愿撤回对被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杰撤回对被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46元,由原告王玉杰负担。审判员 林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隋畅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