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缪永强、杜群会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永强,杜群会,缪吉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81民特19号申请人:缪永强,男,生于1957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人:杜群会,女,生于1960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申请人:缪吉波(系申请人长子),男,生于1985年7月10日,汉族,户籍住址为四川省阆中市。上列申请人缪永强、杜群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缪吉波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发出寻人公告,经一年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然无音讯。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特别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缪永强、杜群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缪永强、杜群会诉称,二申请人结婚后,双方于1985年7月10日婚生长子取名缪吉波。2001年8月,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遂诉讼来院申请宣告缪吉波死亡。审理查明,申请人缪永强、杜群会于1984年10月2日在阆中市柏垭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因结婚证明丢失,二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在阆中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1985年7月10日,二申请人婚生一子取名缪吉波。2001年8月,被申请人缪吉波外出与家人失去联系,后经其家人四处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宣告缪吉波死亡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缪吉波的公告,并在《四川法制报》刊登寻找缪吉波的公告。公告期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缪吉波仍下落不明。同时查明,被申请人缪吉波无个人财产。认定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为据。本院认为,申请人缪永强、杜群会与被申请人缪吉波之间的身份关系,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在案证明,申请人为本案适格主体。关于缪吉波失踪之事实,有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被申请人缪吉波自2001年8月起下落不明至今持续达十六年,远超过法定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期间。本院已依法于2016年8月2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缪吉波的公告,并在阆中市柏垭镇新场村村委会办公楼予以张贴公告,一年公告期届满后,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缪永强、杜群会作为被申请人缪吉波的父母,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缪吉波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缪吉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