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支浪平与陈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浪平,陈伟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097号原告:支浪平,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陈伟俊,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原告支浪平与被告陈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支浪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支浪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支浪平负担。审 判 员 沈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毛天添代书记员 王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