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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支浪平与陈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浪平,陈伟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097号原告:支浪平,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陈伟俊,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原告支浪平与被告陈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支浪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支浪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支浪平负担。审 判 员  沈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毛天添代书记员  王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