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柏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柏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810号原告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瓷城大道恒万城市广场1栋1301号。法定代表人易桃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妙,女,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柏顺,男,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代理人:朱光清,醴陵市蓝天法律服务所。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柏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影响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醴陵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