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亚华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亚华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63632号原告:天津亚华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重庆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94057502F。法定代表人:刘亚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大港油田创业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15352N。法定代表人:杨宗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军,该公司副经理。原告天津亚华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亚华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丽,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亚华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97,959.52元并退还质量保证金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与被告合作,自2016年9月开始,被告借款开出的七张转账支票均无法兑现,涉及金额94.125.74元。另有三批业务亦拖欠至今。经催要未果,成讼。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天津亚华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主张。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均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亚华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959.52元;二、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亚华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计1,148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滨城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康康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