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侯芬芬与杨思婷、吴天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芬芬,杨思婷,吴天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514号原告侯芬芬。被告杨思婷。被告吴天凤。原告侯芬芬诉被告杨思婷、吴天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芬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亚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