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5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石文珊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文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511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石文珊,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石文珊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7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文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重新审理。事实及理由:1、上诉人系原河西区政府东楼街现挂甲寺街办事处干部,1993年由河西区政府街办事处分给上诉人住房,地址为东楼新里35号,并交付1000元,同时将户籍迁至此地,后上诉人出国,然而2012年回国定居时发现原房屋已不存在,上诉人认为应由天津市河西区街办事处承担责任;2、上诉人回国后多次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口头、书面申请请求房屋居住权,但问题并未解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重新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文珊请求各级政府为其解决房屋居住问题,因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石文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