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万龙与张笃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万龙,张笃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周万龙,男。被执行人:张笃仁,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万龙与被执行人张笃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5000元,利息2250元,诉讼费262.5元,执行费413元,共计2792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长安银行眉县支行个人存款27925.50元,按判决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民初字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