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恢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琳与徐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琳,徐俊,陈善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恢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琳,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徐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陈善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琳与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俊、陈善京与申请执行人杨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善京在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杨琳执行款161747.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期间,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恢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