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8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与胡长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胡长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3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862921954M。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建设路**号。负责人:汪勇辉、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官志民,男,资溪县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鲁伟,男,资溪县支行客户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胡长根,男,1972年2月12日,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诉被告胡长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于2017年0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的撤诉申请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饶新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