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国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国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817号原告: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兵熔,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美珍。江西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国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国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双方提出庭外协商解决,主动至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万厦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厦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