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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明权、朱良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权,朱良友,百色市右江区禾苗农资销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63号申请执行人:周明权,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凌云县玉洪瑶族乡莲灯村乌云寨屯*号.被执行人:朱良友,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禾苗农资销售部,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南大建材综合市场B1栋17-18号。申请人周明权与被执行人朱良友、百色市右江区禾苗农资销售部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1972.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9执63号执行和解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