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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明华、何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华,何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62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华,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兴义市。被执行人:何健,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周明华与何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通过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本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李艺林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