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伍培亮与李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培亮,李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培亮,男,1974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永辉,男,1990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伍培亮与被执行人李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14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1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