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锁林与被告苟军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锁林,苟军宝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2489号原告:周锁林,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被告:苟军宝,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锁林与被告苟军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周锁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锁林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锁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周锁林负担。审判员 郭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