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6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敬涛、吕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敬涛,吕玉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348号之一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栋5楼。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告于敬涛,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县。被告吕玉玲,女,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敬涛、吕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另行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敬涛、吕玉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敬涛、吕玉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125元,减半收取4562.5元,由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