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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源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阳县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XX梅、刘继武、王刘伟、邓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源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XX梅,刘继武,王刘伟,邓尧,合阳县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8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明光路166号西安工业设计产业园凯瑞B座A2502室。法定代表人李振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峰,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委托代理人王志杰,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被执行人陕西源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阳县甘井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梅,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北黑村。被执行人刘继武,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北黑村,系XX梅之丈夫,。被执行人王刘伟,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西新街雅静园,系XX梅之子。被执行人邓尧,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系XX梅之儿妻。委托代理人曹亚鹏,陕西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被执行人共同代理人。被执行人合阳县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阳县解放北路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张仙玲,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证执字第234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源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阳县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XX梅、刘继武、王刘伟、邓尧清偿230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次执行费。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源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阳县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XX梅、刘继武、王刘伟、邓尧均暂无履行能力,依法查询银行未发现有存款信息。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本院于2017年8月查封了被执行人合阳县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土地及房产。鉴于案件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执80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源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阳县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XX梅、刘继武、王刘伟、邓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东 来源:百度“”